本文摘要:2016年10月5日,郝某某在万某某同住的房间嬉戏时,看出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和登陆密码。
2016年10月5日,郝某某在万某某同住的房间嬉戏时,看出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和登陆密码。当日15时,郝某某在其出租住房内用自己的手机登岸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后,改动微信登岸契,将万某某微信钱包内的7517元现金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后将该款转至自己的农行卡上放入后挥霍无度。
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给民警抓捕,落网后真实情况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给被害人赔偿金了全部赃款。【法院裁决】 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不道德包含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郝某某落网后认罪态度尚好,审理中强迫无罪,且退赔了赃款,故可贬斥惩处。
据此,以盗窃罪被判被告人郝某某罚金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郝某某并未裁决,现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刑事犯罪,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不道德包含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不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被告人利用知悉的微信密码私自登岸被害人微信账号,以微信账户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钱包初始化的银行卡内的钱款并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尔后展开提现消费的不道德方式归属于秘密盗取,应该包含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指出,被告人取得他人微信密码后假冒他人身份登岸微信,通过重置他人微信密码,盗取该微信账户红包,并通过被害人的微信内现金账户到自己银行卡上,据为己有的不道德包含信用卡诈骗罪。一、微信钱包初始化的银行卡及微信缴纳密码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发卡银行在发卡时用于专用设备载入信用卡磁条中的,作为POS机、ATM机等终端辨识合法用户的数据,是一组有关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而微信缴纳是构建在微信客户端的缴纳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已完成较慢的缴纳流程。
微信缴纳还包括余额缴纳和快捷缴纳两种类型。用户关上微信客户端,在微信钱包中加到银行卡,输出银行卡号,系统不会自动识别出有开户银行及银行卡类型,按照提醒填上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腾出手机号码等银行腾出信息,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展开手机检验,并设置不同于银行卡存款密码的微信缴纳密码。上述信息经微信公司或者开户银行校验通过后,之后可实现提现、消费、账户等快捷缴纳功能。本案被告人提供的是被害人微信账户信息,而微信账号信息中包括微信钱包,该钱包内有被害人初始化的银行卡信息。
从微信缴纳功能的通车过程及通车时输出的信息可见,微信钱包初始化的银行卡信息中尽管所含发卡行名称、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数据,但是在初始化顺利后再度关上时,除银行名称、卡类型及银行卡号后四位数字这三项信息外,其他所填信息皆被微信钱包隐蔽,他人无法必要通过微信客户端提供。而且,初始化时设置的微信缴纳密码大同小异在发卡银行设置的银行卡存款密码,实乃资金委托管理密码。因此,被告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十分受限,既非发卡银行载入银行卡磁条中的用户信息,也无法全面原始地体现出有银行卡的加密电子支付卡特征即是一组原始的包括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故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二、被告人的不道德不包含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200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说明》中规定:“信用卡是所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售的具备消费缴纳、信用贷款、账户承销、读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微信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其获取的缴纳平台微信钱包,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其次,微信钱包初始化的银行卡信息及微信缴纳密码不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被告人的不道德不包含无卡交易型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微信缴纳的已完成依赖的是微信缴纳密码不是银行卡存款密码,而微信缴纳密码是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公司与银行的协议取得的一种许可,输出密码只是缴纳的一种技术程序,而技术性程序本身不具备也不有可能具备区分输出指令人身份的真实性,更加会陷于所谓的“错误性了解”,技术性程序本身无论多么智能,设计的多么完备也无法替换人脑本身的特点要求了技术性程序是不有可能被愚弄的,技术性程序无法被愚弄也就意味著其背后的缴纳公司无法被愚弄。本案让银行缴纳的指令来自微信公司,并不是被告人必要跟银行卡展开关联。
缴纳过程中,银行不不存在了解上的错误和骗情形。被告人的不道德并未妨碍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所以不包含信用卡诈骗罪。三、被告人的不道德包含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装载凶器偷窃、扒窃的不道德。
所谓秘密盗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指出采行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交给者或者经手者察觉的办法,暗地盗取其财物。而区分偷窃等侵财型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手段、方式并融合常情常理的角度分析。首先,本案的侵财方式是秘密盗取,即行为人采行自指出会被被害人察觉的办法,暗地盗取财物。
其次,从常情常理的角度分析来看,被告人对自己秘密盗取微信缴纳账号和密码的不道德性质指出是偷窃不道德,而先前用于他人微信账号和改动密码的不道德只是为了构建偷窃目的采行的手段。因此,本案被告人的不道德包含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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